澳門賭場放債借貸關係不受內地法律保護

2013年8月29日

南方日報8月28日訊 - 到澳門參加賭博,借高利貸並立下借據,被當事人持借據向內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近日,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賭債屬非法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古某以一張內容為:“本人張某在2012年10月20日因急需資金周轉,向古某先生借到現金人民幣貳拾萬零捌仟元整(¥208000元),定於2012年10月23日前清還,口講無憑,立字為據,認定借款人張某的《借據》主張雙方之間存在藉貸關係。對此,張某則認為其與古某素不相識,但2012年10月20日其在澳門一賭場確因自己攜帶的錢已輸光而向高利貸團伙借了港幣250000元(折合人民幣208000元)的賭博籌碼,《借據》內容除了“張某”的簽名是本人所簽外,其餘內容均是高利貸團伙成員寫好的,且當時藉據上“向古某先生”中的“古某”是留空沒有填寫的。雙方對於“借款”地點為澳門賭場以及數額為港幣250000元的事實無異議,但古某主張借的是現金,張某則認為所借的是價值為港幣250000元的賭場賭博籌碼。張某認為《借據》上的借款實為賭資,並提供了其護照、該賭場會員卡以及其與古某的通話錄音等證據予以佐證,其中護照顯示張某2012年10月16日至23日期間在澳門。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古某借給被告張某的款項是否為賭資,該借貸關係是否受法律保護。庭審時原告方明確表示其是“放數”的,借款的數額為人民幣208000元(港幣250000元的折價),而藉款到還款的時間僅有四天,借款未約定利息亦未要求被告擔保,借款的具體用途不明。綜合上述幾點細節,原告作為“放數”的,在無擔保的情況下是不大可能無償出借港幣250000元給原告。因此,無法排除對該“借款”真實性的合理懷疑。而被告提供的其與原告的通話錄音則可明顯反映出原告明知被告借錢是用於賭博的,《借據》上未約定的利息實際上是通過“抽水”的形式代替了。因此,原告借給被告的款項為賭資。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明知被告為進行賭博而藉款給被告,由此形成的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現其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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